清償借款

日期

2024-10-30

案號

FSEV-113-鳳補-779-20241030-1

字號

鳳補

法院

鳳山簡易庭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77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東宜(原名:劉書成)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 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合法提出 異議,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(下同)4萬7,622元【本金1萬4,103元+起訴前已發生 之利息3萬3,519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)=4萬7,622元】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 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 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附表: 編號 類別 本金 (新台幣) 起算日 (民國) 終止日 (民國) 年息 (%) 給付總額 (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) 1 利息 1萬4,103元 99年7月20日 104年8月31日 20 1萬4,434元 2 利息 1萬4,103元 104年9月1日 113年9月8日 15 1萬9,085元 小計 3萬3,519元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