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訓練費用

日期

2024-10-30

案號

FSEV-113-鳳補-795-20241030-1

字號

鳳補

法院

鳳山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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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795號 原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晉丞間請求給付訓練費用事件,原告聲請本院 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,應以原 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 同)3萬2,7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原告聲請支 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孟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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