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日期
2024-11-15
案號
FSEV-113-鳳補-800-20241115-1
字號
鳳補
法院
鳳山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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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80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周立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伍志強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雖已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。惟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24 ,777元(含本金55,601元,及自民國96年4月25日起至起訴前一 日即113年10月24日止之利息169,176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,430元,扣除前繳裁判費後,尚應補繳1,430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毓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