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2-09
案號
FSEV-113-鳳補-801-20241209-1
字號
鳳補
法院
鳳山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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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801號 原 告 梁綸格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泰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10萬7,301元【 本金10萬元+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7,301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)=1 0萬7,301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1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附表: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(新台幣) 起算日 (民國) 終止日 (民國) 年息 (%) 給付總額 (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) 1 利息 10萬元 112年5月10日 113年10月24日 5 7,301元 小計 7,301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