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1-18

案號

FSEV-113-鳳補-814-20241118-1

字號

鳳補

法院

鳳山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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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814號 原 告 盧俊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○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18萬1,357元,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990元,然因被告前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 事法院(下稱高雄少家法院)以113年度少護字第776、777號宣 示筆錄(下稱系爭宣示筆錄),認定加入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並擔 任車手,判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、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,諭知令入感化處所施以感 化教育確定在案,而本件與系爭宣示筆錄係同一被告、擔任車手 ,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移送,嗣經高雄少家法院以113 年度少調字第1390號認被告已因另案(即系爭宣示筆錄)諭知感 化教育之處分確定而裁定不付審理,是本件應有詐欺犯罪危害防 制條例第54條規定之適用,暫免徵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 用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,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孟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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