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違約金等
日期
2024-12-25
案號
FSEV-113-鳳補-817-20241225-1
字號
鳳補
法院
鳳山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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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817號 原 告 涂慧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莞婷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46,206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,6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企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