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日期
2024-11-18
案號
FSEV-113-鳳補-818-20241118-1
字號
鳳補
法院
鳳山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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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818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張鈞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金玲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原告聲請 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,應 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(下同)3萬3,504元【本金3萬658元+已結算之利息2,279元+起 訴前已發生之利息567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)=3萬3,504元】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 00元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 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附表: 編號 類別 本金 (新台幣) 起算日 (民國) 終止日 (民國) 年息 (%) 給付總額 (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) 1 利息 3萬658元 113年7月19日 113年9月1日 15 567元 小計 567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