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日期
2024-11-15
案號
FSEV-113-鳳補-820-20241115-1
字號
鳳補
法院
鳳山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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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820號 原 告 陳品明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聲請對債務人陳冠州發支付命令,惟 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則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34,089元(含本金150,000元、 已到期利息180,000元,及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 113年9月15日之利息4,089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,64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, 1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 本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毓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