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4-11-18

案號

FSEV-113-鳳補-823-20241118-1

字號

鳳補

法院

鳳山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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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823號 原 告 陳建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振雄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(113年度交簡附民 字第174號)。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賠償車輛維修費用 新臺幣(下同)5萬5,100元、營業損失1萬500元及租車費用3,85 0元,合計6萬9,450元,均非屬前開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免徵 裁判費範圍,原告應另行繳納裁判費用。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6萬9,45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孟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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