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貨款
日期
2025-01-09
案號
FSEV-113-鳳補-850-20250109-1
字號
鳳補
法院
鳳山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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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850號 原 告 郭嘉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慧萍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,500元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企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