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
日期

2025-01-09

案號

FSEV-113-鳳補-855-20250109-1

字號

鳳補

法院

鳳山簡易庭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85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曹貽婕發支付 命令,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則依民事訴 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 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5,212元【計算式:本 金148,985元+已結算之利息及違約金共4,696元+起訴前已發生之 利息1,531元(自民國113年9月23日起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3年 10月17日止,按週年利率15%計算,元以下四捨五入)=155,212 元)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66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,尚應補繳1,16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 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 提出繕本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企萍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