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4-11-28
案號
FSEV-113-鳳補-858-20241128-1
字號
鳳補
法院
鳳山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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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858號 原 告 莊美蘭 訴訟代理人 (法扶律師) 王家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子紜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4 0,85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,850元。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, 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(本院113年度鳳救字第6號),則如經准予 訴訟救助確定,於訴訟終結前,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 預納之訴訟費用;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經駁回聲請確定,則原告 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,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企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