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
日期

2024-11-29

案號

FSEV-113-鳳補-861-20241129-1

字號

鳳補

法院

鳳山簡易庭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861號 原 告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聲請對債務人簡國豐發支付命令,惟 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則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71,401元(含本金713,726元, 及自民國112年5月9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9月10日之利息153 ,304元、滯納金4,371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9,58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9,08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毓琦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