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
日期

2024-11-27

案號

FSEV-113-鳳補-862-20241127-1

字號

鳳補

法院

鳳山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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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862號 原 告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南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伶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聲請本院依督 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,應以原告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 32萬4,630元【本金16萬9,038元+已結算之手續費及延滯金2萬7, 698元+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12萬7,894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)=32 萬4,630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530元,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 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3,0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附表: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(新台幣) 起算日 (民國) 終止日 (民國) 年息 (%) 給付總額 (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) 1 利息 16萬9,038元 104年11月18日 113年10月8日 8.51 12萬7,894元 小計 12萬7,894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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