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日期
2024-11-29
案號
FSEV-113-鳳補-867-20241129-1
字號
鳳補
法院
鳳山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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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867號 原 告 李青霖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聲請對債務人林秀雲發支付命令,惟 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則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19,644元(含本金300,000元, 及自民國112年6月30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0月20日之利息1 9,644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420元,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,9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、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原 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毓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