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日期
2025-01-16
案號
FSEV-113-鳳補-870-20250116-1
字號
鳳補
法院
鳳山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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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870號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訴訟代理人 林俐欣 李閔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育承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6,990元【 計算式:本金21,147元+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5,843元(自民國11 1年11月13日起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3年8月4日止,按週年利率 16%計算,元以下四捨五入)=26,990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 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企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