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
日期

2024-12-06

案號

FSEV-113-鳳補-876-20241206-1

字號

鳳補

法院

鳳山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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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87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黃偉翔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對債務人陳庭萱即陳建良之繼承 人等發支付命令,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,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7,524元( 含本金26,988元、已到期利息218元、違約金6元,及自民國113 年4月2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0月24日之利息281元、違約金 31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毓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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