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1-16
案號
FSEV-113-鳳補-878-20250116-1
字號
鳳補
法院
鳳山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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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878號 原 告 歐芷瑞 歐仁愛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的傳人大廈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係原告2人對被告之各別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,核屬法律關係種類相同,雖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 1項第3款共同訴訟規定合併起訴,但僅係基於訴訟經濟,合併在 同一訴訟程序,其實質仍為數當事人、數事件之「數訴」,非屬 單純訴之客觀合併,自非得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 規定,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就各原 告對被告所為請求分別定之。而原告2人各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 所示之金額,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,本件合計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附表: 原告 請求金額 (新臺幣)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(新臺幣) 歐芷瑞 84,158元 1,000元 歐仁愛 35,700元 1,000元 合 計 2,00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