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電信費

日期

2025-01-16

案號

FSEV-113-鳳補-882-20250116-1

字號

鳳補

法院

鳳山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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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882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原告因清償電信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洪翎傑發支付命令, 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則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 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,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原告 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企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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