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
日期

2024-12-09

案號

FSEV-113-鳳補-889-20241209-1

字號

鳳補

法院

鳳山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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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889號 原 告 林雅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任淑英(原名:蘇任淑英)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,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合法提 出異議,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(下同)6萬1,673元【本金3萬元+起訴前已發生之利 息3萬1,673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)=6萬1,673元】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,尚 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附表: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(新台幣) 起算日 (民國) 終止日 (民國) 年息 (%) 給付總額 (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) 1 利息 3萬元 92年7月4日 92年9月4日 1.92 99元 2 利息 3萬元 92年9月5日 113年9月22日 5 3萬1,574元 小計 3萬1,673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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