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
日期

2024-12-09

案號

FSEV-113-鳳補-901-20241209-1

字號

鳳補

法院

鳳山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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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90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旻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聲請本院依督 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,應以原告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 33萬8,109元【本金33萬3,660元+已結算之利息4,034元+起訴前 已發生之利息415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)=33萬8,109元】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,640元,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,尚應補繳3,1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附表: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(新台幣) 起算日 (民國) 終止日 (民國) 年息 (%) 給付總額 (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) 1 利息 33萬3,660元 113年11月8日 113年11月10日 15.15 415元 小計 415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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