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2-27

案號

FSEV-113-鳳補-902-20250227-2

字號

鳳補

法院

鳳山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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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902號 原 告 趙芷媺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淑娟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50,000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,8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 之訴,特此裁定。至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提供帳戶予詐騙集團使用 ,致原告受有450,000元財產損害,並提出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 795號刑事判決(下稱系爭刑事判決)為證,惟系爭刑事判決未 認定原告為被告被訴犯罪事實之被害人,此有系爭刑事判決附卷 可稽,非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所定得暫免繳納 訴訟費用範圍,故無同條例第54條暫免徵裁判費規定之適用,附 此敘明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企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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