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5-02-05
案號
FSEV-113-鳳補-908-20250205-1
字號
鳳補
法院
鳳山簡易庭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90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元邵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50, 88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7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另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姓名為王元「邵」, 惟所檢附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顯示被告姓名為王元「 劭」,若有誤載,於上開期限內一併更正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企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