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保險金

日期

2024-12-24

案號

FSEV-113-鳳補-914-20241224-1

字號

鳳補

法院

鳳山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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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914號 原 告 洪意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 下同)4萬5,401元【本金4萬2,920元+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2,481 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)=4萬5,401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附表: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(新台幣) 起算日 (民國) 終止日 (民國) 年息 (%) 給付總額 (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) 1 利息 4萬2,920元 113年5月9日 113年12月5日 10 2,481元 小計 2,481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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