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報酬等

日期

2024-12-20

案號

FSEV-113-鳳補-923-20241220-1

字號

鳳補

法院

鳳山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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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923號 原 告 亞廸特創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秉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翰田工程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,300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 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毓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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