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2-20

案號

FSEV-113-鳳補-927-20241220-1

字號

鳳補

法院

鳳山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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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927號 原 告 陳宜萱 被 告 簡喻鋗 許杰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,000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,000元。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,另聲請訴訟救助(本 院113年度鳳救字第8號),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,則 於訴訟終結前,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,惟如該訴訟救助事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,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 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,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劉企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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