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日期
2025-02-08
案號
FSEV-113-鳳補-928-20250208-1
字號
鳳補
法院
鳳山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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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928號 原 告 施念芳 訴訟代理人 洪紹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筱菁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0,000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,2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 之訴,特此裁定。另原告起訴狀列載訴訟代理人為洪紹倫律師, 惟未檢附委任狀,請併補正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企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