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2-20

案號

FSEV-113-鳳補-929-20241220-1

字號

鳳補

法院

鳳山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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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929號 原 告 余寶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德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60,000元,原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960元。然因本件被告經本院113年度金簡字 第987號刑事判決認定交付帳戶資料予詐騙集團,判幫助犯洗錢 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,根據前揭判決附表所示,被 告幫助之詐騙集團均係以通訊軟體等網際網路傳播,對包含原告 在內多名被害人散佈虛假之投資訊息而為詐騙,應有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54條規定之適用,暫免徵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 訟費用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毓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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