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人異議之訴

日期

2024-12-27

案號

FSEV-113-鳳補-933-20241227-1

字號

鳳補

法院

鳳山簡易庭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933號 原 告 賴鳳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昆仁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 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(即訴之 聲明)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 理 由 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提出於法院為 之;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所稱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」乃請求判決之結論,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,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,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,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,是以原告所表明訴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、具體合法、適於強制執行(如為給付之訴),始謂已表明訴之聲明(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9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 二、查原告起訴時並未記載訴之聲明,致本院無從據以核定訴訟 費用及特定審判範圍,依前開說明,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,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7  日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毓琦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