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人異議之訴
日期
2025-02-27
案號
FSEV-113-鳳補-933-20250227-2
字號
鳳補
法院
鳳山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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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933號 原 告 賴鳳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昆仁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。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 ,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,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 議權,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。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 請求排除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1486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程序 之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49,012元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 49,012元核定之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,如不服該部分,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 ;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居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