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
日期

2024-12-24

案號

FSEV-113-鳳補-935-20241224-1

字號

鳳補

法院

鳳山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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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935號 原 告 陳素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儒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聲請本院依督 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,應以原告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 17萬8,616元【本金17萬元+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8,616元(計算 式詳如附表)=17萬8,616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880元,扣 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,380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附表: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(新台幣) 起算日 (民國) 終止日 (民國) 年息 (%) 給付總額 (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) 1 利息 17萬元 112年11月16日 113年11月20日 5 8,616元 小計 8,616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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