變價分割共有物
日期
2025-02-10
案號
FSEV-113-鳳補-940-20250210-1
字號
鳳補
法院
鳳山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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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940號 原 告 謝秀理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○○等間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,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,應 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得共有物之價額為準。惟原告 未提出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 地)於民國「113年」之公告現值證明(如系爭土地113年度登記 第一類謄本),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,查 報系爭土地113年度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或足以證明系爭土地113 年公告現值之相關資料,並補正被告李○○共3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(記事欄勿省略),俾核定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企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