變價分割共有物
日期
2025-02-27
案號
FSEV-113-鳳補-940-20250227-2
字號
鳳補
法院
鳳山簡易庭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940號 原 告 謝秀理 被 告 李坤祥 李坤宗(歿) 李榮財 上列當事人間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,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,應以起訴時原 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得共有物之價額為準。查本件原告起訴請 求將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 )及其上同段277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房屋 (下稱系爭房屋)應予變價分割。依前揭說明,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94,730元【計算式:(系爭土地面 積72.6平方公尺×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6,200元/平方公尺 ×原告應有部分1/4)+113年度系爭房屋原告應有部分(1/4)課 稅現值100,700元=394,730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300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,如不服該部分,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 ;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企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