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2-10
案號
FSEV-113-鳳補-946-20250210-1
字號
鳳補
法院
鳳山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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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946號 原 告 王奕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石文見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,000元,原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然因本件被告經本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 160號刑事判決認定交付帳戶資料予詐騙集團,判幫助犯洗錢防 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,根據前揭判決附表所示,被告 幫助之詐騙集團均係以通訊軟體LINE等網際網路傳播,對包含原 告在內多名被害人散佈虛假之投資訊息而為詐騙,應有詐欺犯罪 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規定之適用,暫免徵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 訴訟費用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企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