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5-02-10
案號
FSEV-113-鳳補-952-20250210-1
字號
鳳補
法院
鳳山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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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952號 原 告 邱添意 訴訟代理人 林雪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龍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經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(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 04號)。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機車維修費用新臺幣 (下同)56,500元,非屬前開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免徵裁判費 範圍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該部分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企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