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
日期

2024-12-25

案號

FSEV-113-鳳補-954-20241225-1

字號

鳳補

法院

鳳山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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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95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聲請對債務人李昭雄發支付 命令,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則依民事 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 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8,003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 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,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 造人數提出繕本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毓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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