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
日期

2025-01-16

案號

FSEV-113-鳳補-955-20250116-1

字號

鳳補

法院

鳳山簡易庭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955號 原 告 邱劉淑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明文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原告聲請本院依督 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,應以原告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 1,601,315元【本金1,600,000元+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1,315元( 計算式詳如附表)=1,601,315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,939元 ,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6,439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附表: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(新台幣) 起算日 (民國) 終止日 (民國) 年息 (%) 給付總額 (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) 1 利息 1,600,000元 113年11月21日 113年11月26日 5 1,315元 小計 1,315元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