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1-16
案號
FSEV-113-鳳補-956-20250116-1
字號
鳳補
法院
鳳山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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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956號 原 告 陳卿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君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200,000元,原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100元,然本件被告前因交付帳戶資料予詐 騙集團,經本院刑事簡易庭以112年度金簡字第1043號判處幫助 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刑,而本件與上開刑事 判決係同一被告、提供同一帳戶,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被告已因前案(即上開刑事判決)判處罪刑確定,而以113 年度偵字第14585號處分不起訴。又根據上開刑事判決及不起訴 處分書所示,被告幫助之詐騙集團係透過LINE通訊軟體等網際網 路傳播,對包含本件原告在內之多名被害人散佈虛假之投資訊息 而為詐騙,應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規定之適用,暫免 徵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孟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