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貨款
日期
2025-02-10
案號
FSEV-113-鳳補-959-20250210-1
字號
鳳補
法院
鳳山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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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959號 原 告 活水泉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亨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李幸珍發支付命令,惟 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 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9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 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,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原告並 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企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