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1-16

案號

FSEV-113-鳳補-960-20250116-1

字號

鳳補

法院

鳳山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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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960號 原 告 劉世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晉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提供帳戶予詐騙集團使用,嗣伊 誤信該詐騙集團而匯款新台幣(下同)100,000元至被告帳戶, 爰請求被告賠償100,000元。按詐欺犯罪:指下列各目之罪:㈠犯 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。㈡犯第43條或第44條之罪。㈢犯與前二目有 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其他犯罪。詐欺犯罪被害人依民事訴訟程序向 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或提起上訴時,暫免繳納 訴訟費用,於聲請強制執行時,並暫免繳納執行費,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、第5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觀諸原告上 開起訴主張,尚無何事證可認原告所指合於上開所定義之詐欺犯 罪,自不得依上開規定暫免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 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孟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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