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1-16

案號

FSEV-113-鳳補-961-20250116-1

字號

鳳補

法院

鳳山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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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961號 原 告 王子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聖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80,000元,原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然因本件被告經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 949號刑事判決認定交付帳戶資料予詐騙集團,判幫助犯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,根據前揭判決附表所示,被告幫助 之詐騙集團均係以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等網際網路傳播,對包含 原告在內多名被害人散佈虛假之投資訊息而為詐騙,應有詐欺犯 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規定之適用,暫免徵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 之訴訟費用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孟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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