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和解契約
日期
2025-01-16
案號
FSEV-113-鳳補-967-20250116-1
字號
鳳補
法院
鳳山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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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96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秦伯榮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65,072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 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孟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