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賠償

日期

2025-02-11

案號

FSEV-114-鳳國簡-1-20250211-1

字號

鳳國簡

法院

鳳山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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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國簡字第1號 原 告 甲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 法定代理人 戊○○ 原 告 乙○○ 己○○ 丙○○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○○ 上列原告與被告農業部農業試驗所鳳山熱帶園藝試驗分所間請求 國家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。查本件係原告4人對 被告之各別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核屬法律關係種類相同,雖得依 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共同訴訟規定合併起訴,但僅係基 於訴訟經濟,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,其實質仍為數當事人、數事 件之「數訴」,非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,自非得適用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,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,是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應就各原告對被告所為請求分別定之。而原告4人各 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,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所 示,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,040元,扣除原告已繳裁判 費4,620元,尚應補繳裁判2,4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附表: 原告 請求金額 (新台幣)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(新台幣) 甲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 65,000元 1,500元 乙○○ 172,817元 2,540元 己○○ 66,564元 1,500元 丙○○ 34,689元 1,500元 合計 7,040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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