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3-28
案號
FSEV-114-鳳小-111-20250328-1
字號
鳳小
法院
鳳山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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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鳳小字第111號 原 告 張瑞翔 被 告 鄭奕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 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陸仟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居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