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日期
2025-03-21
案號
FSEV-114-鳳小-123-20250321-1
字號
鳳小
法院
鳳山簡易庭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鳳小字第12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黃偉翔 被 告 陳庭萱(即陳建良之繼承人) 陳家和(即陳建良之繼承人)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陳庭萱、陳家和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建良之遺產範圍內連帶 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壹拾貳元,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 玖佰捌拾捌元,自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陳庭萱、陳家和於繼承被繼承人陳 建良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壹拾貳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(新臺幣)1,000元 合計 1,00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