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日期
2025-03-31
案號
FSEV-114-鳳小-50-20250331-1
字號
鳳小
法院
鳳山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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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鳳小字第5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林克郁 被 告 陳坤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,727元,及自民國113年5月5日起至清償 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.59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3年6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 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,72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 得免為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孟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