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日期
2025-03-07
案號
FSEV-114-鳳小-60-20250307-1
字號
鳳小
法院
鳳山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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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鳳小字第6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胡雪亭 被 告 張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零伍拾柒元,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捌仟伍佰捌拾捌元,自民國一一四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肆仟零伍拾柒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(新臺幣)1,500元 合計 1,50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