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分期款
日期
2025-03-19
案號
FSEV-114-鳳小-61-20250319-1
字號
鳳小
法院
鳳山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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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小字第6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被 告 程孝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分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原告之起訴狀雖列被告住所地為高雄市鳳山區,惟依 卷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所載,被告於起訴前已將戶籍遷至桃園市中壢區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企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