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分期款

日期

2025-03-19

案號

FSEV-114-鳳小-61-20250319-1

字號

鳳小

法院

鳳山簡易庭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小字第6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被 告 程孝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分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原告之起訴狀雖列被告住所地為高雄市鳳山區,惟依 卷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所載,被告於起訴前已將戶籍遷至桃園市中壢區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企萍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