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5-02-20

案號

FSEV-114-鳳小-87-20250220-1

字號

鳳小

法院

鳳山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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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鳳小字第87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廖常宏 被 告 丁俊英(DINH TUAN EM)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 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,261元,及自民國113年9月24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(除減縮部分)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並自本判決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企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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