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3-28

案號

FSEV-114-鳳小-95-20250328-1

字號

鳳小

法院

鳳山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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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   114年度鳳小字第95號 原 告 陳怡安 訴訟代理人 薛國棟律師 複 代理人 陳依伶律師 被 告 林川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柒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。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以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柒拾肆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居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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